夸大产品功能数码店要赔款

  •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边境   2011-10-20/09:21
  •       消费者张某投诉,他在国庆期间从辖区内某数码店租赁相机,但由于该店工作人员误导,致使其损失920元。张某认为,该数码店夸大相机电池使用能力,侵害其知情权,要求长安消委分会督促该店赔偿。近日,长安消委分会成功调解首宗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纠纷。

    接到投诉后,长安消委分会迅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根据投诉具体内容和提供证据,初步明确,10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张某到该数码店租用了一台型号为“柯达PC1035”的数码相机,使用至下午1时相机电池电量不足无法继续拍照。张某认为,该数码店工作人员在出租过程中夸大相机的使用功能,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张某保留的租赁费、押金费等票据证明租赁合同事实成立,且提供了与该数码店通话的记录。掌握事实之后,长安消委分会理清纠纷双方的争论点在于是否误导,以及误导承租人经济损失与租赁物功能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因果关系等。

    对此,长安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致电该数码店,请其负责人前来消委会处理有关消费投诉,但没有透露具体案情,防止该店人员串通口供、制造难以辨别的虚假证据来掩盖相机功能和出租过程中误导承租人的问题。

    在与该店负责人进行单独沟通时,分会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宣传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诚实信用义务,以及合同规范化等内容,使其自己承认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妥之处,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张某进行沟通,让其认识到该店“相机电池和容量绝对够你随便拍……”等误导语言难以举证及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缺乏证明等情况,可以适当包容被诉人的过错,尽量“大事化小”配合调解。工作人员的建议得到了张某的认可。最终,双方当场达成了合理的调解协议,由该数码店赔偿张某640元经济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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